2005年1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写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个税论争的标志性意义
陈有西

 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幅度,近来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和讨论。不但立法专家、税务专家、经济学家们发表了好多看法,连普通群众都参加了讨论和听证。在这个过程中,立法机关到底是定在多少元以上起征,这已经不太重要。不知不觉中,中国人民对财政税收开始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,即:政府要我交多少税,应该先同我商量一下再决定。中国的法治进步太让人眼花缭乱,以致一个历史性的重大事件,就这样悄然到来,身处其中的人们都还没有觉察到。
  皇粮国税,五千年中华文明史中,历来是皇室官府说了算。这个立法权,完全是统治者的,合了“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”这一法理学命题。百姓只有按皇帝的要求纳税的义务,而没有说半个不字的权利。不但百姓如此,当官的也没有这个权利。我的家乡浙江宁海,五代时有一个为百姓灾荒留口粮,而向政府瞒报税田抗税的官员,被下狱折磨死了。后人怀念他立祠祭拜,尊称他陈长官,并有一首诗纪念他:“一朝我命为民命,千古新官拜旧官。”可见皇室税制权的厉害。
  新中国成立后,我国税收的权力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。在汇编成几十册的税收法规政策中,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,只有农业税条例、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。大量的税制,特别是税种和纳税标准这种最重要的权力,是国务院和财政部、甚至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在行使立法、立制权。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大讨论,是新中国历史上真正让社会公众公开参与国家税制调整的事件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,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事件,是对《立法法》的一次实质性实施。有人总觉得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太慢,实际上,我们生活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,法治进步日新月异,重大事件大家都已经不觉得新鲜了。
  肯定税制立法的重大进步,不仅仅是为了告诉人们我们所处时代的希望和活力,更是为了让我们大多数的税务官员能够注意:税权,是人民的,而不是政府的,不是由税务官员随心所欲支配的。国家要向人民征多少税以满足国计民生,要问一下人民,至少要让人民知道。税的标准应当事先立法,不能年年变年年调。而我们的现实是,征不征某种税,征多重的税,并不是人大在决定。有的省、市、县一级的政府和税务局都在决定。像忽征忽不征的二手房交易税,就是这样。各地政府税务局莫衷一是。而为了执行他们的决定,保障体系则是国家的刑法。你有没有偷税,偷税额是多少,税务局可以“核定”。核定的标准,是他们系统发的文件。一个人要判10年以上还是以下,是判无期还是死刑,有时实际上是由他们说了算。因此,税的问题成了今日中国最难说清的事情。由于法的标准由其把着,谁也不敢得罪税务局。行政诉讼中各行政部门都当被告,惟有税务局则很少被告上法庭。
  个税论争的标志性意义,只有到了所有税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之后,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。